发布时间:2023-03-12 07: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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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21年西宁市老旧车辆(柴油货车)鼓励淘汰工作方案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西宁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精神,决定对老旧车辆(柴油货车)逐批实施提前淘汰补贴方式,鼓励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逐步淘汰,持续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现结
2021年西宁市老旧车辆(柴油货车)鼓励淘汰工作方案
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西宁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精神,决定对老旧车辆(柴油货车)逐批实施提前淘汰补贴方式,鼓励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逐步淘汰,持续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第一批补贴范围
(一)2008年6月1日至2008 年 12月31日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二)老旧车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是指:有使用年限的老旧车辆(柴油货车)提前一年以上或无使用年限的老旧车辆(柴油货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车辆(柴油货车)淘汰,不享受补贴:
1.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老旧车辆(柴油货车)不予补贴;
2.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老旧车辆(柴油货车)不予补贴;
3.2021年1月1日以后由外地转入我市行政区域的老旧车辆(柴油货车)不予补贴;
4.2021年1月1日以后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转移给个人的老旧车辆(柴油货车)不予补贴;
5.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老旧车辆(柴油货车)不予补贴;
6.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或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老旧车辆(柴油货车)不予补贴;
7.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老旧车辆(柴油货车)不予补贴;
8.补贴车型以外的柴油货车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我市2021年老旧车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的,按照柴油货车车型分别给予不同补贴,具体标准为:
(一)重型柴油货车每辆补贴36000元;
(二)中型柴油货车每辆补贴22000元;
(三)轻型柴油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
(四)车型说明:
1.重型:专指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栏板货车、重型仓栅式货车、重型厢式货车、重型自卸货车、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型罐式货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大型载货专项作业车。
2.中型:专指中型栏板货车、中型自卸货车、中型厢式货车、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中型仓栅式货车。
3.轻型:专指轻型厢式货车、轻型栏板货车、轻型自卸货车、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及审查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到我市老旧车辆鼓励淘汰受理窗口(西宁市局交通支队一楼西厅)处领取填写《西宁市2021年老旧车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表》(见附表),按规定将车辆提前报废淘汰后,办理补贴申领手续。
(二)申请补贴的车辆需提交以下材料:
1.《西宁市2021年老旧车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三证合一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的报废车辆照片(显示报废车辆牌照、全貌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所有人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个人签名)或单位账户开户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局(支队)、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办公的窗口人员统一办理。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老旧车辆(柴油货车)范畴进行审核确认;
2.市局(支队)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的车辆所属辖区、车辆车型等注册登记使用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3.市商务局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车体报废回收、监销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4.市财政局根据申请补贴车辆的具体类型条件,对补贴标准和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
5.《西宁市2021年老旧车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表》分别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盖章。
(四)经市生态环境局、市局(支队)、市商务局审核确认,市财政局最终复核补贴条件后,由市局(支队)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转入车辆所有人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理由。
四、补贴时限
2021年老旧车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政策业务受理期限为:自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五、补贴资金管理及使用
(一)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一)受理业务的各部门审核老旧车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申请表时均用本单位的老旧车淘汰审核专用章。
(二)本方案由市局(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分别负责对应解释。
(三)本工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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